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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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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如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下列几种情形会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获得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2、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移居国土以外(境外)的人员,不属于本国失业保险的范围。我国公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的,已经超出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的范围,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对其处罚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存在基本生活问题,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判处缓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失业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范围内选择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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