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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情况,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的...
婚前个人房屋出租,婚后所得租金离婚可以分割;但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的,约定租金婚后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不能分割,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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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出租、收租等),那么根据立法的本意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因为房屋租金不仅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还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该收益更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原则来处理。当然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这个情况,目前的倾向性质意见如下: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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