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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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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伤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非简单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来确定。户籍虽是判断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重要依据,但居民与户籍不能简单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文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主要是根据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确认的。 对于城市居民户口来说,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一般是没有争议的。 一般争议点在与,农村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根据最高法给云南高院的复函,当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市的时候,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未落户城镇,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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