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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不仅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而且该劳务合同必须产生债权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将旅客运送至...
方式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但并不要求该劳务活动必然产生债权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医疗合同中,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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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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