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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
1、能否代为履行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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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财务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为标的的债。 财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将特定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如买卖、赠与),或将特定的物的占有转移于债权人(如使用租赁、借用)。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 (1)劳务之债涉及到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财务之债仅涉及财物使用收益权的转移,财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2)劳务之债转移的财物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财务之债转移的财物只能是现货。 区分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的意义在于: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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