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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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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办理“股权冻结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事宜”,遇到了很多“工商登记+法院判决”的困难,在“协助执行冻结股权”问题上,工商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标准不一、各有各的说法的问题,《加强合作通知》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加强合作通知》第7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具体包括“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搜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依据执行情况发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局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后; 由最高法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 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法,由最高法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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