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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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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轨方主动承认自己婚内出轨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 2、亲子鉴定,若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 3、配偶报警出轨方在外出轨时,警方的笔录; 4、出轨方和出轨对象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1、书证。例如,对方和小三之前的信件或者是邮件;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夫妻讨论婚外情时,一方对于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是邮件等。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时是的存在。 2、物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湿湿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因此,该证据效力较高,容易被法院采信。 3、视听资料。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次年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是有单独的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的20天以上的记录,棉短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且不可以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银帆他人隐私,征集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己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证人证言。过错方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其他人,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只等提醒的是,离婚诉讼中i,提供给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征集是间接的证据,彼此又不能形成证据链的话,法院对婚外情也是很难认可的。所以当事人真的无需花太多时间和经历,去收据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因为最后很有可能是得不偿失。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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