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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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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然后,有剩余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其他福利、保险、补偿等费用; 2、所欠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 3、其他一般债权。 另,商业银行破产,在清偿工资前,应先清偿储蓄存款本金。
1、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首先受破产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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