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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结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没有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列入到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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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没有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列入到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够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内容,但却不是惟一的内容,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不应加以限制。本次婚姻法的修改仍延用了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必须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性行为不能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内容,因此,尽管婚姻法没有将其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也必须将其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在传统的亲属法上,各国对此一般都是以“不能人道’’而加以禁止的,现代许多国家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但是,性交不能的原因很多,除了机能上的缺陷而造成先天不能的以外,许多是由于后天的原因而导致的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有的是婚前不能,而有的则是婚后不能,因此,各国在处理此类婚姻无效时,一般也都较为慎重,以“不能治”或规定一定的期限加以限制。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并不限制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当事人的婚姻依赖感情的存续而自愿结合,但应以婚前明知或婚后愿意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为前提,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因此要求离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对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并按离婚程序处理。
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一)有生理缺陷不可以发生性行为是可以结婚的,并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二)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不得结婚;有婚姻关系的不得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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