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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没有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列入到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结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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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民法典》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结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等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首先说明,这涉及到配偶权的问题。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性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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