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公司委派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杨某此次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人身损害赔偿向实习单位和学校要求赔偿。《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报酬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而杨某乃学校的学生,没有与该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因此,杨某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杨某的实习安全,因此杨某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看该公司是否与学校之间就杨某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问题签订相应的实习合同或者学校在实习的指定与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如双方就人身伤害事项签订了合同,那么就按合同的具体内容来执行。若该公司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就按侵犯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处理,杨某应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若学校在选任实习单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之责任。此次事故当中杨某在实习期间未戴安全帽其本人也应该为自身伤害承当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