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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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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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