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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的主债务,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那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清偿债务,那么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不管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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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的主债务,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那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清偿债务,那么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就清偿的债务金额,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VIEWLIST}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VIEWLIST}
所谓担保债务,在法律上是担保的对象。例如,如果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张三对银行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向李四保证,李四保证张三按时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该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是担保债务。 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保证债务的存在,保证债务的免除将消除保证债务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关系形成的债权属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有效状态直接影响主债权的有效状态,而不影响主债权的有效状态。以刚才提到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是主债权;李四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形成的债权是从债权中形成的。 如果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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