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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2001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招用员工后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既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个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避免今后发生无端的纷争。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法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据有两个: 1、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 2、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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