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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IllegalPyramidselling)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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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目前存在三个文件,分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禁止传销条例》及关于传销犯罪是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法律;《禁止传销条例》是由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显而易见,这三个文件是具有层级差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应当适用效力层级最高的《刑法修正案七》。 故本案应依法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提起诉讼。本文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安排和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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