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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的"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证明"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免费发放,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并根据需要实行年度检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双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列出名单,重点解决其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为了规范商标秩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管理内容: (1)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禁用文字及图形,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3)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造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罚款。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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