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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
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要看拆迁补偿公告上面是怎么说的,一般情况下,不偿仅仅针对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口,不过有的地方也对没有在户口本上的其他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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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户口已经迁出当地的,就不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不能再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拆、迁补偿);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或者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能否享受拆迁待遇,其本质是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目前我国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我认为,能否享受拆迁待遇不能仅以户口的进出为判断标准,还应综合权利人与集体组织的生存依赖程度、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等因素来判断。在我代理过的类似案件中,就有多起“户口已迁出人员”依然获得了征地补偿的成功案例。
关于农村拆迁问题,各地掌握的政策是不太一致的。但大的方针是一样的,一般不在本集体组织生活、生产了,你又将户口迁出,这种情况被认定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收回的。所以只好建议你和兄弟家协商,或让村委会给你出具一些书面的你所谓的承诺的东西。否则不太容易主张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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