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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的是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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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切按照法律依据回答,其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条文,希望你能仔细阅读,为的是让你明白!!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以上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详细处罚措施,同时有分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下面我就针对你的情况回答你的提问! 你和你女朋友都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怀孕了,那么你们夫妇就符合第四十四条的第二句话:“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四十二条上面写的很清楚,我在网上查了一下,2010年山东省日照市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500元,农村居民的收入是7300元 根据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和你女朋友是城镇户籍,那么就是17500加上17500就是你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共是35000元,如果你们夫妇是农村户籍,那么你们夫妇7300加上7300一共是14600元!而且就算你们夫妇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计生部门也不再为你们夫妇审批!!原因四十四条写的很清楚!!。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明显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确会被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认为的罚款)。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你可在网上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没有处罚,但是要上交社会抚养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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