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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二)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那么办理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流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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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二)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三)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和女性年满四十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四)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转移程序如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那么办理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流程呢: (一)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二)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三)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和女性年满四十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四)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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