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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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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以下简称XX)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XX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XX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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