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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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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中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高于30万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应当立案。
可参照如下规定: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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