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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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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我国刑法无此罪名,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
两者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以上就是关于走私固体废物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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