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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三)责令公开检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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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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