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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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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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