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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
一般是由原告提出来进行鉴定,或者是由谁主张谁就可以提出来。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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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有私自鉴定和法院委托: 看样子你的鉴定属于法院委托的情况,如下流程: 1、首先该鉴定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为其实审理中的关键证据,法院才会接受你的鉴定申请; 2、将检材与样材提交至法院,法院会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样本连同检材送至随机抽取或双方都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所; 3、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院。 这里送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如你所说,笔迹材料是在法院书写的,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其鉴定程序和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况,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可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盖章后又出现了,就值得怀疑。 3、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4、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使用相关的鉴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这类笔迹的鉴定时间间隔不要太长,一是对鉴定的准确度有所影响,再有就是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也较为不利,要合法的保护我国的相关合法人的合法权益。
应有原告申请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书证(特别是其中的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形,若对于该书证的真实性需要鉴定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一个常常引起混淆的问题,各地的作法并不一致。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个问题的本质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原则上,谁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就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亦即这份书证在真实的情形下对哪一方当事人有利,就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用,对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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