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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有原告申请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书证(特别是其中的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形,若对于该书证的真实性需要鉴定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一个常常引起混淆的问题,各地的作法并不一致。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个问题的本质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原则上,谁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就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亦即这份书证在真实的情形下对哪一方当事人有利,就应当由该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用,对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
申请笔迹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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