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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评审分案的商...
1、不能。 2、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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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标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适用,而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中适用的。从理论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法律依据都是《商标法》。因为所谓标准是将法律具体化、细化,而不能背离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将两个标准对立起来,应当看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工不同,导致两者适用的标注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实践中,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造成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商标审查是以审查员个人负责和集体会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次,两者面对的情况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评审时,当事人能提供更多、更详尽的资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在商标审查中的证据资料没有这样丰富;最后,审查人员与评审人员对事物的认识与判断水平、知识背景也都有一定的差异,也会影响到对评审标准和审查标准的掌握,并进而影响具体商标案件的处理。因此,对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的关系既应看到他们本质相伺的一面,也要看到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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