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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服政府征收决定上诉状的格式,一般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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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男,53岁,住xx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xx市教育局,熊xx,局长。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判决被告赔偿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或至今)的损害。 事实和理由: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侵害始自1991年。但是,自1995年12月起,实施的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已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违法,以新的: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陷害了。特对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十五年期间对原告的损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如下: 一、余姚市教育局实施持续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是自1995提12月起,由肖焕凡勾结朱爱华等法律主体的职务行为,共同实施的。并由朱开权自2005年2月1日以来,持续实施的。虽然,2008年11月起,余姚市教育局又实施了以停发工资,力图持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但已有2010年8月,被决定:自2008年11月以来,变更为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了。 二、虽然,与强迫劳动之前的,在家长休期间的待遇有区别。由全额工资,变成80%或者50%的工资了。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被纠正了。或者说,已被确认为违法了。为此,余姚市教育局是要承担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害赔偿的。 三、赔偿的内容: 1、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损失费。以宁波市当前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 2、是原告为维权的材料、财产,和精力损失费赔偿一百五十万元。 3、在强迫劳动期间,仍以涉嫌绑架、伤害犯罪的行为陷害原告的损害,赔偿300万元。 为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追究被以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特提起上述行政赔偿诉求。因这是不断向余姚法院起诉,仍无反馈消息的。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此致 具状人:xxx 20**年4月12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解**,男,汉族,19*7年*月27日生,住河北省**市**县**街27号,联系电话: 被告:**市**县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市**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职务:县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5月7日收到被告针对原告的合法房屋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并非法剥夺了原告的相关权利。原告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违法实施征收、评估程序不合法及存在对房屋的性质等事实方面认定错误等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文件。故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后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政行复【2013】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于2013年8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行政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8月12日
行政起诉状原告:解,男,汉族,197年月27日生,住河北省市县街27号,联系电话:被告:市县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市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职务:县长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7日收到被告针对原告的合法房屋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并非法剥夺了原告的相关权利。原告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违法实施征收、评估程序不合法及存在对房屋的性质等事实方面认定错误等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文件。故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后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政行复【2013】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于2013年8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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