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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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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办理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我被恶人诬陷.无端打伤,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已由法院审理我起诉的医疗费赔偿2300多元一案,我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有“严重后果”,这使当事人困惑,也使法官审理时尺度难定,该如何才可打精神损害官司?二.在上述医疗费赔偿案中,被告凶恶打人伤了自己的右手母指关节,被告反诉赔其医疗费300多元,我发现法院法医在医疗费证书审核不公正客观,请问我该怎么办?法院法医在文证审核时有无法定工作程序?如何判定药费合法合理?要不要到医院查核?上述敬请指教,!答复: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根据该规定,你被人诬陷和打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依据你说的情况,被人打伤为轻伤的,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的,人民法院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可能会不予支持,但是你提到被人诬陷,如果对方对你的名誉和精神确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如果你认为是被告伤人时将自己的手指弄伤的,你应当拿出证据证明其伤害是自己伤人造成的,而不是去查证医疗收费是否公正。同时如果你认为其诬陷你是因为对方反诉的,你也应当拿出证据证明。至于文证审核你没说清楚是什么文证,究竟是医院开具的发票还是伤情鉴定的文书?要判定药费合法合理要根据对方具体的伤情结合物价部门所规定的医药价格来审核该药费是否合理,对这一点,法院会经过审核后再作出判决。如果你要在庭前提出对方的药费不合理的,也同样要拿出证据,你可以到医院及物价部门了解情况,对不便于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收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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