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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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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答: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答:拆迁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形: 答:拆迁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4、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处罚: 答:可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5、拆迁人违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 6、拆迁范围确定: 答: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7、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后拆迁管理部门同时要作的工作: 答: (1)及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对被拆迁人予以公布; (2)应当就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出租、营业执照等事项,及时通知房产、工商等部门; (3)拆迁人督促被拆迁人作好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8、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9、哪些人不能作为拆迁人: 答: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指挥部"、"专班"等临时性组织不得作为拆迁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形下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宜作为拆迁人。 10、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能否实施房屋拆迁: 答:不能。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违法拆迁,其拆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2、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13、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负有哪些责任: 答: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 (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 (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有关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常识”的相关法律知识。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一样,所以不同地区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一般来说,赠予的房屋,如果已经实际交付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赠予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已变为被赠予人的。如果被拆迁,也还是属于被赠予人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只要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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