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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产假是90天,晚育产假是45天,产假包含节假日在内。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的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
关于教师晚婚晚育产假问题: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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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教师行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以及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教师产假期间遇寒暑假是否可以顺延,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曾规定“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但该规定是基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的,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已废止,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该规定已经丧失法律基础。不过,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然在执行该规定,按该规定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但要由所在地教育局和学校决定。
我国已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并在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所以从2017年1月1日起就没有晚婚假了。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具体要参照各地的生育政策确定。但女职工晚婚产假至少有98天,地方规定的产假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98天。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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