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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附加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可以附加条件。离婚应当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附加条件。如果离婚附条件,则属于违反了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不要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
保险附加协议范文可以参照这个格式写。甲方:乙方: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原因。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信,互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意向书基础上补充合作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补充修改部分为: 1、“三-2”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2、同上写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意向书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意向书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意向书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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