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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条件,但根据民法,离婚行为应属于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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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根据民法通说,离婚应该是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必须立即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异行为不允许处于有效、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附加条件使夫妻法律关系不确定,不仅违反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的地位不稳定。因此,离婚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例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与不明第三人结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加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指出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通知取消附加条件 ,不接受离婚请求。
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条件的,原因很简单,附条件则意味着为离婚协议书的生效设定了条件。现实中,很多离婚男女都会附加条件的离婚,比如有的人就会说双方在债务还清之日起方可离婚,银行按揭还清之日起离婚等,这些附加条件,离婚登记机关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双方仍没有对离婚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也直接摧毁了协议离婚的基础。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而签订的必须要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附加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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