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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条件的,原因很简单,附条件则意味着为离婚协议书的生效设定了条件。现实中,很多离婚男女都会附加条件的离婚,比如有的人就会说...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条件,但根据民法,离婚行为应属于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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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根据民法通说,离婚应该是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必须立即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异行为不允许处于有效、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附加条件使夫妻法律关系不确定,不仅违反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的地位不稳定。因此,离婚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例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与不明第三人结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加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指出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通知取消附加条件 ,不接受离婚请求。
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附加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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