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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实行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实行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有:秘密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平等原则(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及时作出裁决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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