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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书标准如下: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17]宁行复第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宁环罚字[2017]5号”《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此案行政复议终止。
1、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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