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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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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二)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的;(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的;(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的;(八)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九)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十一)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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