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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地迁回户籍地流程手续,联系交管部门处理...
1,需要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户口迁出(入)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 2,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类型的不同,还需要:购房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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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居民办理户口迁移落户,需要居委会开具”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其他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应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迁出(入)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入户申请书; 2,根据户口移移类型的不同,选择交验:购房入户(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居住证明)、人才引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捎出所,开具户口“准迁证”,再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4,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村民想要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应当履行法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第一步,用钢笔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提交到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家庭人口状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申请新划宅基地理由等。第二步,村民组接到个人用地申请后,必须召开村民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村民小组讨论通过的,由村民组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报资料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村委会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新划宅基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会同村、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拟定申请人新划宅基地具体用地位置,并绘制用地示意图。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宅基地审批责任书上签字盖章。第五步,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报批资料后,有关科室进行初审,查看现场。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资料提交本局,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后,经办人签署审批意见上报有关领导批准,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加盖公章。签发县宅基地临明用地许可证,并将审批资料转交本局地籍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经审核合格的将申报审批资料按规定通过区行政审批窗口返还有关乡(镇)办事处登记存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申请人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资料返回原乡(镇)办事处,并由乡(镇)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事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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