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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按期限计算。。。。...
担保超过六个月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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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还没有超过。对于没有写债权人的名字也没有什么,谁持有这份借条谁就是债权人。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某夫妇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应予归还。《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胡某没有对借款人董某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保证人叶某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再对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其实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即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限。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之后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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