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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如何确定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养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其一,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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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如何确定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养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其一,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分由养父母确定。当养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本人可以在养父、养母的民族成分和自己被收养前的民族成分门重新选择。其二,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其原来的民族成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如何确定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养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其一,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分由养父母确定。当养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本人可以在养父、养母的民族成分和自己被收养前的民族成分门重新选择。其二,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其原来的民族成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 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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