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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 2、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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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以何时为限第一,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不论小区是否有正式使用的道路,购房人都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到取得《备案表》的时间为止的计算是正确的,不是以小区正式道路建成来计算的。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如果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建筑垃圾暂时阻碍道路或者是为种绿地和安装健身设备的原因没有及时修好道路,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道路障碍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而不要采取拒收房屋的方式,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简称; 6、《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7、《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无约定原因或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可以不交房,若卖家逾期腾房,那么买家可以据合同约定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向卖家主张因为逾期交房增加的租房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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