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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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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指携带数量大或者在公众活动高峰期携带等。对比可以发现,非法携带枪支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如果无法区分,就定非法持有枪支罪。这类犯罪还有私藏枪支罪等,比较复杂。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的规定,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侵犯不特定人身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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