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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
对于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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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公认的法律功能有二,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务归属。在市场经济和私法自治框架下,法律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从事各种交易,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不当得利制度,以矫正欠缺目的的给付,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但根据民法原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存在给付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的义务: (1)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为抚养。 (2)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3)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 (4)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的。 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2)债务因清偿而消灭,不可谓债权人受有利益。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包括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给付之内容具有不法性;不法性仍指违反强行法规定级公序良俗。
对于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衣物和首饰可否要求返还离婚时?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情况分析,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衣物和首饰,从性质上讲,并没有明确是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家的彩礼,应该认定为是赠与。对于赠与合同的反悔,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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