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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
工伤鉴定结果不同于残疾等级鉴定结果。工伤鉴定标准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员工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工伤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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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当地社保机构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工伤职工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再根据通知的要求到规定的医院进行统一的鉴定(专家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然后再到申请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通知书》领取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都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职工或其亲属可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如果用人 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认为工伤经治疗虽然病情稳定了,但其劳动能力受到了损害,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都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职工或其亲属可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认为工伤经治疗虽然病情稳定了,但其劳动能力受到了损害,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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