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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有: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1、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 2、物权的效力问题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生、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关于你问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物业法抗辩权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以下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1]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两个债务须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2]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共同的构成要件是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如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其次应具有对价关系[3]。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约定服务与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是双方互负的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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