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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没有成立顺序。具体来说,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优...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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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如何,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能够产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发生物权法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物权的效力有: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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