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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
办案部门办案民警在向律师通报上述案件有关情况时,应当明确告知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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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看守所可以监视,并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控,但不得监听,公安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完毕应当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押交接手续。
律师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办案部门提交,对于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证据来源。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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