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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
要看是否单位指派从事职位,如果属于单位指派,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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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亡认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如果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超过期限怎么办?根据《》和《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能否再主张权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过了“一年”的有效期。这里经常存在一种误区,很多人认为一年的时效就是从发生工伤时开始计算,于是距离发生工伤一年的就认为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其实这种起算点的算法是错误的。 1、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评定之日起算。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案件。在《》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 2、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如果没有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已过一年时限,劳动者可申请。如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确实是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那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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