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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外,应当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服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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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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