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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协商不了,建议搜集证据,有三个途径可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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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土地纠纷时,有如下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4、社会保险配套法规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劳动关系争议配套法规 (1)、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5)、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配套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6)、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7)、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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